据国家统一规定,2014年1月1日起我省落成新版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,旧版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暂停发给。山东省卫计委、省公安厅通报拒绝,自2014年5月1日起,出生于一年以上未办理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的,首次发给时除递交涉及资料外,需递交法定检验机构开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是证明婴儿出生于状态、血亲关系,申报国籍、户籍,获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。
该证明由批准后积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获得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》和不具备发给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给。我省规定,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于仍未获得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的新生儿,发给新版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;2013年12月31日前发给出有的旧版《出生于医学证明》某种程度具备新生儿出生于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。
对发给内容,我省展开了规范。新生儿姓氏不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自由选择,不得选第三姓氏。
名字不应用于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《规范汉字表格》中的汉字填上,不得用于汉语拼音、字母、数字和其他符号,不得用于中英文夹杂着的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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